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级单位。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及查处工作信息知悉范围。相关人员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和资料,严禁泄露查处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制度要求,借助责任追究信息系统等手段,及时、规范登记并上报问题线索进展等情况,对瞒报、迟报、漏报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本单位问题线索的汇总、台账及日常管理等各项相关工作。
第二章 线索接收
第八条 问题线索接收是指各单位、各部门收到的公司内外部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移交、报告主体)提供的可能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线索。
第九条 收到线索移交、报告主体提供线索时,接收主体应登记线索接收记录表,并要求 ……此处隐藏7766个字…… 织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按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单位。复核工作不得由原核查组人员承担。
第八章 整改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向相关单位印发整改通知,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等。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要求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等。
第五十九条 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
(三)降低损失或损失风险、修订完善制度等整改成效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证明整改结果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和相关材料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对问题线索作销号处理,或采取约谈、通报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对股份公司移交的问题线索,各单位应当在审核评估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股份公司。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逐步公开责任追究查处及整改情况,公开内容和范围应当符合保密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未涉及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受理、初核、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其他具体程序和工作要求,按照国资委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由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