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支付制度的改革,方便我校在职人员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现金流量与风险,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山东省省级财政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
第四条 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建设银行珍珠泉支行为我校公务卡发卡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 ……此处隐藏3098个字…… 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二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单位财务处,由财务处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我校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四章 公务卡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参与公务卡管理的在职人员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公务卡改革。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个人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现阶段,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