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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施工作业对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规定

2022-02-07 18:52:06安全生产
为切实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效防范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线设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秩序,防范地下管线破损、泄漏、爆炸、路面塌陷、触电、信号中断等事件的发生,制定施工作业对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施工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秩序,防范地下管线破损泄漏、爆炸、路面塌陷、触电、信号中断等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施工作业是指动土(挖掘、钻孔、打桩、顶进等)、注浆、爆破(振动)、破除、降水、管线改迁、焊割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下管线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管线单位为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在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

第五条项目要全面学习掌握地下管线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级地方政府对管线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或安全距离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遵守管线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承担“谁破坏、谁负责”的管线保护责任。

第六条项目施工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和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地下管线(包括图纸上已探明或未标明的管线)具体位置确认、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方案、进行技术交底、编制应急预案、产权单位现场指导确认或旁站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施工作业对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应遵循“六到位”的原则,即“地下管线确认到位、安全保护方案到位、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作业全过程监控到位、应急措施到位、履行建设程序到位&rd ……此处隐藏4013个字…… 管线未探明不施工、作业工人未经教育培训不施工、现场保护措施未落实不施工、未进行风险核查和作业安全条件验收不施工、管线产权单位未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不施工。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项目要对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并在作业前进行应急处置措施交底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配备适量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三十条项目要与管线产权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地下管线设施应急抢险电话。发生损坏管线设施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到现场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并按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导致既有油、燃气、化工管道及高压电缆等发生意外破坏后,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带班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产权单位,并立即停止作业。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应急工作安全有序。应急处置必须由产权单位专业人员操作,项目全力做好配合工作,杜绝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地下管线保护法律、法规及各级地方政府对管线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应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管线安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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