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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法规制度创新】 军民融合的法规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推进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是一项及其庞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和政府,又牵扯军队和地方,主体多元,利益交叠,关系复杂。实践证明,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无论是照搬以往军事物流的发展方式还是地方物

  推进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是一项及其庞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和政府,又牵扯军队和地方,主体多元,利益交叠,关系复杂。实践证明,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无论是照搬以往军事物流的发展方式还是地方物流的发展方式都会不太恰当,必须进行彻底的变革。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建立崭新的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方式不可能一蹴而就,新方式建立的过程,创新研究的过程一定是运动的过程,摸索的过程,持续改进的过程,而业务流程再造正是这种持续改进思想的体现。

  业务流程再造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兴起的一场深刻的企业变革运动。这场运动是企业在面临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剧烈变化和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以及不断提高的顾客期望的形势下,为了获得成本、质量和生产率等方面的突破性改进,而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的根本性再思考和再设计。通俗的讲,就是进行彻底的变革。因此,作者主张运用业务流程再造的思想对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进行崭新的设计,建立全新的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方式。

  军事物流军民融合是一种法制化的融合,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军事物流法规体系。胡X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中指出:“现阶段,我国以“融合”促“转变”,总体上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进,政府的计划主导和行政强制较多,法规与市场激励则不足,难以最大限度激发相关主体主动谋融合、促转变。”

……此处隐藏1964个字…… 军事物流军民融合比较密切的有“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等,全面深入贯彻和运用《国防动员法》有利于保障和深化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发展。

  二.完善军事物流法规

  建立和完善与军民融合相适应的军事物流法规,是推进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法律制度保障。为此,应在《国防法》、《政府采购法》、《国防动员法》基础上,根据《国防交通条例》、《民用动力国防动员条例》,国家要加大有关立法力度,早日出台《军用物资采购条例》等军事物流法规,研究制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补偿办法》等配套性法规,确保军事物流在各方面进行军民融合时有法可依,调动各方军民融合的积极性。

  三.修改过期条令条例

  条令条例是加强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必不可少的部分,实现军事物流军民融合离不开相关条令条例作保障。从目前看除尽快出台军事物流动员、军民融合的物流装备科研生产以及军民融合式军事物流服务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条令条例外,应该主要针对条例内容只适合计划经济下的与地方合作的条例,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发展的相关内容。比如以前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的生产经营”这一条规范,不符合当今军事物流军民融合的发展,经《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使“限非”的规定得到了一定的理清,但还要进行统筹修改。

  周丽华、韩明光:从事军事物流研究, 单位:解放军空军勤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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