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理论争议厘定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累犯制度的适用对象作了修改,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正确适用,需要加以厘清以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累犯制度的适用对象作了修改,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正确适用,需要加以厘清以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人 累犯制度 理解 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对我国《刑法》进行了最新的修正,其中增加了累犯成立的主体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累犯制度,具有合理性和进步性,既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社会形势和司法实践对刑法变革的需要,也顺应了国际刑事立法、司法宽缓化、轻刑化的趋势。但是,从《刑(八)》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略陈浅见,以期对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人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是否成立累犯之观点争议 《刑(八)》排除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成立累犯的可能性,但没有对此类行为人实施后罪的时间节点作出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规定前后两个犯罪都必须发生在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时(或曰后罪发生在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时)还是仅仅只要前罪发生在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时(即行为人无论犯后罪是否满十八周岁)即排除累犯的成立,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满足累犯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犯后罪时必 ……此处隐藏2977个字…… 第一,从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出发,法律上的平等包括刑法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否定任何差别,并不意味着在同一情形下对所有的人和行为适用绝对相同的惩罚包括刑罚。相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人和情形实行区别对待,才真正体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和公正。累犯制度的内在规定性表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次犯罪在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上都应保持一致,才能累计评价,才能视为累犯进而适用相关规定。而未成年人犯前罪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有限,即使犯后罪时也仅仅是刚刚成年,这一阶段的生理心理发展仍然处在一个由青春期向成熟期的逐渐转变过程中。笔者认为这一转变、完善的过程并不是在某一节点、某一时刻完全地、直接地完成,这一阶段所处的特殊时期和特殊情况仍然在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精神的适用范围内。因此适度扩大这种特殊保护的范围——时间,将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所犯罪行不作为累犯评价是符合这一要旨的,并没有明显或者过于不当地破坏了人们的“法感情”和“法安全期待”。如果将行为人未成年时所犯罪行和成年后所犯罪行作为构成累犯的前罪与后罪一体评价,实质上是抹杀了其犯前罪的特殊性,若坚持适用累犯制度将违背法的公平、正义原则。既然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评价的前罪,那么作为此问题的下一个位阶和层次的“次问题”——犯后罪的时间问题则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