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中作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依据《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司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监督的新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的正式职工;
(二)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具体比例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督促公司在设立(或改 ……此处隐藏4621个字…… 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外,履职所发生的费用比照其他董事、监事办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协助其工作,费用应依法参照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公司工会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二是工作制度保障。公司工会要推动公司依法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相关配套制度,为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培训制度,公司要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建立调研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通过工会和职代会建立起与广大职工群众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形式,直接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并服从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充分发挥职代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作用,向董事会、监事会负责。职工董事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监事会尊重并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