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限理性理论看检委会决策机制的完善]有限理性决策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决策机制是检察体制的中枢系统,也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的关键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委员会制度先后经历了从检察长担任检察委员会主席、到检察长领
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决策机制是检察体制的中枢系统,也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的关键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委员会制度先后经历了从检察长担任检察委员会主席、到检察长领导检察委员会、再到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重大转变,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X的检察决策机制,具有其历史合理性。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完善决策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修改、制定了不少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到《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到《检委会议题标准》,检委会决策机制在提高决策质量和议事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应当清醒认识到。检委会决策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制约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转型期检察机关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检察机关的外部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完善检委会决策机制对于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重要性,这既是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发展完善X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
一、引入有限理性理论的动因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直接决定检察机关应当是理性、正义的化身,因此,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它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在完全理性的理想模型下完成。但实际上。“应当”是理想层面的一回事,“能否”却是现实层面的另一回事,而且是更加值得关注的层面,也是发扬实事求是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理性、正义的检察决策权需要检察人员操作才能得以实现,只有承认驾驭检委会决策的检察人员的局限性、有限性,才能在制度上作出相应到位的调整,依靠制度制约而不是 ……此处隐藏2965个字…… 出错误决策事例并不少见。如被省院列为督办件的s市吴某章长达八年的信访积案,就是下级院不起诉决定被上级院撤销后执行上级院决定对吴某章提起公诉,最后被证明是错案引起吴某章连年上访。 (二)偏重经验决策背离科学决策 现有决策机制作出了系列制度安排杜绝经验决策确保决策科学化,包括:一是规定了检委会学习制度,确保检委委员的知识结构能够与时俱进,及时掌握变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适应决策的需要:二是规定了专家咨询渠道,借助专家的智力资源补足检委委员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不足:三是规定了准备程序。要求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将会议相关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参会检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这个时间安排是合理的,利于各检委委员事先熟悉材料,对案情作出准确判断。上述规定从素质提升、决策程序以及知识补给等方面确保科学决策,但实践中基本难以落实,检委会学习和专家咨询都是软性指标,难以考核;对于决策程序,绝大部分议题都是在检委会召开前才临时提交,即使能做到三天前提交,检委委员由于忙于其他事务,往往不能做到事先熟悉材料。由此可见,自身知识存量未及时补充和更新、向专家学者借助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智力的动力又不足,且对案情仓促间依靠承办人汇报的情况下,背离科学仅仅依靠经验决策成为唯一选择,必然导致决策机制缺乏自我调节与修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