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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政协提案办理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全国委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理下列建议、提案:

  (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会议及其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实际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 ……此处隐藏3633个字…… B”标明;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用“C”标明;建议性意见供作参考的,用“D”标明。

  (三)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以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多办实事为衡量办理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

  (四)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市委办、市政府办要与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机关及其主管人员和办理人员,对在承办工作中领导重视、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单位,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办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1、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代表或提案人意见较大的。

  2、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3、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原件的。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议案信访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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