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规定,为了规**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
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
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
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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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百分之五以上小区业主要求召开的。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以委托一名监事召集或主持。监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召集或主持会议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各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视具体情况邀请与议题有关的业委会委员或业主列席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网络即时通讯、书面会签、集中讨论等形式。监事会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对议题的表决情况应计入会议笔录。每名参会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送业委会备案。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在会议之后三日内,由监事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六章 监事会办公经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经费从业委会账户开支。每年定期业主大会前,监事会提出下一年度办公经费预算,由业委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内办公经费开支,由业委会报销入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 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业主大会所有。监事会、业委会可以提出修改本章程的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