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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

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21-04-26 11:20:15财务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X公司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确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X公司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D令行禁止,确保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得以执行,根据中办、国办2019年7月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X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及《X公司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X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D、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内部规章制度,推动所在单位经济发展,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层或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具体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质控制权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含执行董事)、 ……此处隐藏14215个字…… .cn/list/40-0.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及其所任职单位拒绝、阻碍审计、谎报资料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十条 被审计领导及其所任职单位转移、藏匿、篡改、伪造、毁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领导干部,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其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内部审计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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