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国企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本部,子(分)公司及项目部三级合同管理体系。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是集团公司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分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是集团公司的合同专项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专职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所属各单位 ……此处隐藏11719个字…… ,或者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第八章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单位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第八章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小组。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建立和健全配套的合同管理奖惩制度,通过奖励或惩罚,维护合同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激发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推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条 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的检查意见是各公司进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一条 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日常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扣发工资或奖金、责令赔偿、撤(降)职、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为公司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给予表扬、发给奖金、晋级、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