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
(一)设立企业或基金。
(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 ……此处隐藏8658个字…… 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 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设立公司或基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可分期到位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八条或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八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办理或批准办理股权投资事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不足”、“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与其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