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业务授权委托管理办法202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局(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风险防控,保障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境内业务授权委托管理规定》、《X境外业务授权委托管理规定》《工程局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开展的业务中,对特定人员授权委托的办理、审核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授权委托是指集团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通过签发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授权特定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对外代表集团公司从事民商事法律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办理、审核及监督等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权责明确、分级审批、统一授权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事务的集中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查授权范围和期限是否明确、合理;
(二)负责授权委托申请的登记与管理;
(三)监督、检查授权委托书使用的规范性;
(四)监督申请单位或部门的授权委托管理工作;
(五)其他与授权委托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门是授权委托事项的法律合规审核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二 ……此处隐藏4366个字…… 现明显风险;
(三)不适宜继续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授权被撤销,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单位或部门。
有授权委托书接收方的,申请单位或部门还应当书面通知相对方或在新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中声明原授权委托书已被撤销。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授权委托书效力终止:
(一)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届满;
(二)授权委托事项办理完毕;
(三)授权委托书被撤销;
(四)其他应当视为效力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授权委托书效力终止后,有关事项仍未办理结束,需要继续处理的,应当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对授权事项的进展、代理人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申请单位或部门、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集团公司办公室的要求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代理人无代理权限、超越权限或代理权限已过期做出的行为均属无权代理,应当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所属单位、职能部门、员工违反本规定办理授权委托,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战略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