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第三方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完善合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合规风险管控,根据公司诚信合规政策与程序、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统称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第三方是指:
与集团公司各单位以建立合同关系的方式开展业务合作的外部独立机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分包方(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分供方(物料设备供应商);项目业主;工程代理或工程咨询公司;服务类供应商。
对于不以建立合同关系的方式开展合作的外部独立机构、法人或自然人,如果合作的内容涉及为集团公司各单位的利益或代表集团公司来影响业主、潜在客户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或决策,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分包方的准入、过程管控、考核和招标管理,除遵照《X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办法》、《X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外,同时还应遵照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对分供方的注册、动态管控和评价管理,除遵照《X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X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外,同时还应遵照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管理的第三方,直接适用本办法进行合规风险管理。
第二章 合规风险尽职调查
……此处隐藏3133个字…… 程序。业务主责部门不得对采购交易通过人为架构的方式使该笔交易落入豁免申请的范畴。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代理服务、咨询服务、工程分包业务(含劳务及专业分包)以及合作内容可能涉及为集团利益影响业主、潜在客户、政府机构的行为或决策的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不包含在豁免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首席合规官有权对本单位小金额交易豁免申请进行合规审查,评估是否符合豁免条件,以及是否存在重大合规风险,以决定是否批准豁免。
第六章 项目业主尽调豁免
第二十五条 对业务合作伙伴为项目业主的,业务主责部门应当先对项目业主的基础合规信息进行调查,并填写《项目业主基础合规信息调查表》(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业主的尽职调查应当采用互联网检索方式,业务主责部门应按照《项目业主基础合规信息调查表》(附件四)中列出的调查措施逐一完成检索,检索结果首页未发现异常信息则视为调查完成并将未发现异常的结果记录在案。
如首页发现异常信息的应当继续检索相关信息,确认为有合规风险的,应当如实予以说明和提示。检索结果首页以及进一步检索的结果(首页发现异常信息时)应当截图保存,作为《项目业主基础合规信息调查表》(附件四)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责部门在填写完毕该尽调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本单位首席合规官签字,确认该尽调已完成且符合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