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经营开发特殊项目中标单项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经营人员工作的创新意识,促进集团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不断扩大市场规模,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取得的新市场、新领域、新模式、新技术、超大体量等具有特殊意义的中标项目:
1.集团公司近五年第一次进入的新市场项目(地级市及以上);
2.集团公司传统优势领域以外且预测经济效益较好的新领域项目;
3.集团公司从未涉及的新模式项目;
4.集团公司尚未达到或突破的新技术项目;
5.集团公司从未承接过的超大体量项目;
6.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奖励的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中标项目。
第三条 单项奖励实行“一标一奖”,单独实施。
第四条 单项奖励额采用梯次累加计算,以万元为单位。即:中标额<10亿元部分,奖励系数为0.3‰;10亿元≤中标额<20亿元部分,奖励系数为0.2‰;中标额≥20亿元部分,奖励系数为0.1‰。
第五条 单项奖励额在参与的地区指挥部、三级公司、集团公司经营机构等之间分配,分配比例根据贡献度确定。
第六条 各受奖单位的奖励分配需遵守倾斜一线、按劳分配的原则,重点奖励对项目中标起到关键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不搞平均主义,无需人人有份。
第七条 单项奖励工作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10日内启动。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在征询地区指挥部、投标单位意见的 ……此处隐藏110个字…… 的新模式项目;
4.集团公司尚未达到或突破的新技术项目;
5.集团公司从未承接过的超大体量项目;
6.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奖励的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中标项目。
第三条 单项奖励实行“一标一奖”,单独实施。
第四条 单项奖励额采用梯次累加计算,以万元为单位。即:中标额<10亿元部分,奖励系数为0.3‰;10亿元≤中标额<20亿元部分,奖励系数为0.2‰;中标额≥20亿元部分,奖励系数为0.1‰。
第五条 单项奖励额在参与的地区指挥部、三级公司、集团公司经营机构等之间分配,分配比例根据贡献度确定。
第六条 各受奖单位的奖励分配需遵守倾斜一线、按劳分配的原则,重点奖励对项目中标起到关键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不搞平均主义,无需人人有份。
第七条 单项奖励工作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10日内启动。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在征询地区指挥部、投标单位意见的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单项奖励的项目认定、方案拟定及实施工作,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各受奖单位发放清单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集团公司经营机构和地区指挥部的奖励,纳入经营机构和地区指挥部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工资总额;三级公司的奖励,由受奖单位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发放,并执行费用预算管理。发放主体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