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降低灾害损失,保障企业员工、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TJ(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级、区域总部、所属各级企业、生产单位等(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实行
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四条股份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主要依据安全生产管控难度分为I、II、 II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与全球一流建筑企业相适应的,科学、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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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股份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股份公司。
第三十九条股份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于次月5日前和次年度1月5日前报股份公司。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股份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变动,应急预案修订等情况,应当及时报股份公司各案。
第九章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相关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业绩考核的组成部分,与被考核单位领导和员工任职提职、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四十二条股份公司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居系统前列,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创新、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奖项等荣誉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外经单位、驻外机构、境外项目应当结合本办法和驻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