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统一集团公司文书档案工作标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书档案,根据《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中国×档案工作规定》、《中国×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文书档案是指集团公司在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书档案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明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要求,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
第五条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工作计划,纳入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企业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本部门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向档案部门归档。具体工作包括:
(一)按照归档范围,将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
(二)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价值鉴定,确定保管期限。
(三)按照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和特征进行分类、整理。
(四)将整理好的文件材料按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条归档要求:
(一)归档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 ……此处隐藏5544个字…… p>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文书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文书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文书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单位之间交接文书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文书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文书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及保管目录,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数量、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文书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档案移交清册及保管目录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文书档案移交时,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文书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并确保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文书档案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境。如有关文书档案及其复制件确实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文书档案,应当执行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档案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