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区域经营战略,深入推进集团公司区域经营建设,规范集团公司区域经营各项财务管理行为,明确会计核算工作标准和财务报告编制要求,根据《中国×区域经营工作指导意见》、《×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工作管理办法》、《关于改组×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机构的通知》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经营机构是指集团公司设立的各地区经营部、北京经营保障中心和各办事处。
第三条区域经营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四条区域经营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遵循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资金安全,有效管控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行;落实年度全面预算管理,费用专列,形成预算执行与控制的责任体系;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经开中心)、各单位和区域经营机构。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六条集团公司区域经营财务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经开中心—地区经营部—办事处。
第七条集团公司授权经开中心为公司区域经营财务管理的主责部门。
经开中心负责区域经营的营销费用管理、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核算管理、税务管理和财务监察等工作 ……此处隐藏4010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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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开中心与区域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税收制度。经开中心负责发票的开立申请和增值税的汇总结转等业务。
第六章 其他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开中心和区域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循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相关管理制度,经开中心负责区域经营全面预算编制、分解、执行、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经开中心和区域经营机构营销费用应遵循“预算管理、尊重实际、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真实反映营销费用成本。业务招待费等涉及考核指标的费用项目应严格控制在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额度内。
第二十五条经开中心负责各地区经营部的财务监察工作,对各地区经营部的财务状况、会计法规、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报告、评估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地区经营部应按照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各地区经营部负责人对本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地区经营部财务报告应按期上报经开中心。经开中心根据内部往来和收入成本等抵销事项,编制抵销分录,审核汇总财务报告后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经开中心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区域经营实际运作模式,制定区域经营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