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企业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事业部、社服中心、直属指挥(项目)部(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中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和规定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以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企业领导人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责任明晰、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企业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员对保密工作负有具体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保密工作所负的总体领导责任是:
(一)将保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将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和要求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带头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保密工作基本情况,将开展保密工作 ……此处隐藏2705个字…… 建议和整改要求。
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约谈,由上一级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对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约谈,由上一级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同级保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三条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部门发现企业因企业领导人员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部门可以将企业领导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因企业领导人员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泄密案件,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其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保密工作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泄密案件,情节严重的,保密部门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其采取必要的岗位、职位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保密工作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保密部门查处泄密案件时,对于负有领导责任、认为应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保密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