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和《股份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本部各部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人员”是指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和管理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秘密分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凡是涉及国家、企业利益的重要文件、信息、数据,要根据以上要求设定密级,加以保护,从源头上保证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机关本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密级和期限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在秘密事项产生的初期,由承办人根据保护范围事项和保密程度,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
(二) ……此处隐藏8394个字…… 单位密件存放的主要处室保密设施配备情况等。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依据有关规定,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密专项活动中,严守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企业的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一贯严守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忠于职守,事迹突出的。
第四十七条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因领导人员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该单位(或部门)保密工作主管或分管领导责任。
(一)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二)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保密工作混乱,泄密情况频频出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失泄密事件而故意隐瞒、袒护,如未按本规定报告泄密事件的;隐匿、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影响查处工作的;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