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和《X公司二级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及《X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分劈、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指各子(分)公司、事业部及直管项目(指挥)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内,各单位在集团公司管理调控下,按照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职工范围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分包作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外籍人员。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减调节机制,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促进企业增效、职工增收。
(二)调控总量与调 ……此处隐藏7070个字…… 0万元以内或者低于本单位上年实发工资总额5%的,扣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以内当年绩效年薪;300万元(含)-500万元或者占本单位上年实发工资总额5%-10%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3%当年绩效年薪;超过500万元或者占本单位上年实发工资总额10%以上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3%及以上当年绩效年薪。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集团公司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
违规金额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本单位上年实发工资总额2%的,集团公司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以内当年绩效年薪;100万元(含)-300万元或者占本单位上年实发工资总额2%(含)-5%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含)-3%当年绩效年薪;超过300万元(含)或者占本单位上年实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3%(含)及以上当年绩效年薪。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导致集团公司扣罚工资总额的,按股份公司标准扣罚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年12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