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纪委定期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股份公司纪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期谈话旨在抓住关键少数,紧盯履职履责,进行提醒与督促。
第二章 集团公司纪委组织开展的定期谈话
第三条 谈话对象为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集团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与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情况;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情况;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选人用人情况以及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情况等。
与集团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廉洁从业情况;业务系统监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审计、巡视巡察、再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上级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每 ……此处隐藏779个字…… 落实。
第十一条主谈人及其他参加谈话的人员和谈话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谈话内容。
第三章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的定期谈话
第十二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对其所属单位(项目)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组织负责人,机关本部部门负责人开展定期谈话。
第十三条 与所属单位(项目)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情况;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情况;工程项目廉洁风险防控情况;执行党政会签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情况;上级有关要求落实情况等。
与机关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廉洁从业情况;业务系统监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审计、巡视巡察、再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上级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的定期谈话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定期谈话的方式、频次、组织协调以及其他事项参照集团公司纪委的方式方法开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