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技术人员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管理技术人员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管理技术人员挂职锻炼制度,规范挂职锻炼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职锻炼,是指集团公司管理技术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情况下,由组织选派到其他单位,担任一定职务,进行实践锻炼。
第三条 挂职锻炼工作坚持“围绕中心,培养人才;统筹协调,加强管理;丰富经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岗管理技术人员。
第二章 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挂职锻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忠诚X,爱岗敬业,敢于担当,服从组织安排,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协作意识,诚信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身体健康;
(二)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符合挂职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三) 集团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 48 岁以下,集团中层以下管理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 40 岁以下。 第六条 挂职锻炼人员应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需要丰富基层、机关或外部开发工作经历,增加艰苦复杂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年轻管理技术人员。
第七条 根据人员培养使用方向、个人经历和工作需要, 合理安排挂职锻炼岗位。挂职锻炼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 对在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 ……此处隐藏3224个字…… ; 第二十三条 挂职锻炼期满,根据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返回派出单位工作。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挂职锻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 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二) 未经批准,不得在接收单位领取任何薪酬、奖金和津补贴;
(三) 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挂职锻炼人员退出机制,对因身体状况、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锻炼的,或只挂名实际不履行挂职岗位职责的,要按程序及时调换。挂职锻炼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严肃处理, 并视情况终止挂职锻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挂职锻炼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追究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选派到集团公司外挂职锻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