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国内主营市场营销管理办法
公司国内主营市场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股份公司区域经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在市场经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的市场经营能力。根据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对市场营销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营市场营销是指各地区经营部、办事处(以下简称区域经营机构)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营市场范围内全权代表集团公司专职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场营销工作;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主营单位)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营市场范围内协助、延伸本区域内的市场营销工作。
第二章 市场营销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是市场营销工作的职能和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市场形势,努力完善区域布局,下达年度营销计划,制定营销管理办法,规范市场营销活动,整合经营资源要素,保证市场营销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地区经营部、办事处是市场营销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责组织和做好本区域内市场研究、信息追踪、资源统筹、投标策划、客户管理、市场维护等市场营销活动,组织、安排和做好投标项目从项目立项至招标结束的项目开发全部工作,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区域营销计划。
第五条综合类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的辅助和保障单位,在区域经营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在划定的区域及专业范围内做好协助、延伸本区域内的市场营销工作,主责组织和做好投标、编标工作,提供和保障各类投标资源,加强对区域内在建项目的管控,争取良好信用评价等级,以现场保市场,诚信履约,实现同一区域、同一业主的持续滚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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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因投标备案不满足要求而影响投标的;
4、发生严重影响市场信誉等不良事件被限制投标的;
5、发生其它因自身问题影响集团公司经营活动的。
第六章 违规处罚追究
第十八条 主营或投标单位在本区域发生损害集团公司社会信誉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标活动的,事发所在地地区经营部有权根据事实和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1-3次或1-3个月停止投标机会的处罚,也可实施其它处罚。
第十九条区域经营机构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事发20日内由地区经营部向经营开发中心提交书面调查及处理报告,经营开发中心根据地区经营部的意见和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决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1、严重违反本办法所规定条款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严重影响集团公司社会信誉被当地政府或业主处罚的;
3、因投标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使集团公司投标活动受到影响的;
4、因自身问题造成集团公司资质或信誉等级降级的;
5、因投标备案不满足要求而影响投标的;
6、主营单位年投标项目数量不足本区域内投标总数70%的。
第二十条在经营活动中,凡发生情节十分严重或给集团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开发中心将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并报请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进行处理或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解释,相关规定与集团公司前发文件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