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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督查督办工作实施考核办法

2020-08-20 11:49:57企业管理
为加强执行力建设,强化对集团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要求的监督检查、督促执行,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督查督办工作实施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行力建设,强化对集团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要求的监督检查、督促执行,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实施要坚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立言立行的原则,重点抓好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责权一致、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督查督办责任主体

  第四条督查督办部门:董办、司办、党办

  职责:业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董办、司办分别负责,党群工作由党办负责。三办要详细掌握集团公司重要工作部署,准确把握集团公司领导要求,编发督查督办事项表,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责任部门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五条督查督办责任部门(单位):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职责:主责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作用,带头抓好落实,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参与部门(单位)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提供建议,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督查督办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集团公司主要领导

  副组长:集团公司各副职领导

  组员:董办、司办、党办、纪委监察部、发展部、项目中心、人力部(干部部)负责人。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担任。

  职责:督查督办 ……此处隐藏2172个字…… 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报告;到期未完成督办事项可进行二次督办,直至督办事项办结。

  (三)督办复议:督查督办责任部门(单位)对督办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在收到督办处罚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可向考核办公室提出复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按主要领导裁定执行。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方式:采取负项扣分的方式对责任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质量合格、时限不合格的扣X分,质量不合格、时限合格的扣X分,质量、时限均不合格的扣X分;相同内容的考核不重复扣减。督查督办部门负责确认时限是否达标,分管领导负责确认质量是否达标。凡有二次及多次督办的,按照督办发出的次数进行考核累计扣分。

  第十二条考核方法:督查督办部门年底对完成质量、时限等情况进行梳理,考核办公室根据梳理情况进行考核扣分,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薪酬管理部门从相关责任人当年薪酬兑现中实施扣减(税前扣减)。

  第十三条处罚方法:

  (一)经济处罚。每扣X分,直接扣减责任部门(单位)正职当年X%的年薪,总量不超过每人当年核定年薪的X%。

  (二)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视考核结果,需要责任追究的,由纪委监察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由人力部(干部部)给予组织处理。

  以上处罚方法可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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