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巡察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X公司党委巡视组工作规则》《X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巡察组在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 ……此处隐藏5641个字…… 政治规矩、工作作风和警示教育,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巡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条巡察组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单位任职或者工作的;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被巡察单位为本人长期工作单位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第三十三条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遇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