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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巡察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规定

2020-08-15 11:36:33巡视巡察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某公司制定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X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巡视组开展巡視工作的规定》《X公司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

第三条被巡察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领导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协调配合

第四条被巡察党 ……此处隐藏3034个字…… 家秘密、企业机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将巡察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整改情况公开稿进行舆论宣传方面的风险把关。

第十八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巡察专项检查和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巡察工作人员遵守還察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集团公司党委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组织反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党委和所属单位党组织接受上级党委巡视的配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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