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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工程局资产管理办法

2020-07-10 12:12:04企业管理
为加强央企国企资产管理,发挥资产使用功能,规范资产处 置程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工程局制定了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发挥资产使用功能,规范资产处 置程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机关本级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称“各单位”)的土地、永久性房屋和其他构筑物、重大 设备、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无形资产。

第三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主要涉及上述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购置与建造、调 拨与出售、报废处置等动态管理过程,确保资产使用状态及使用 效益。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设置资产管理负责部门,负责组织资产的全面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实行物、 账分离,即资产实物管理与账务价值管理原则上由不同的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

第五条 坚持管好盘活、保值增值的原则。各单位应维护好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合法权益;对具有使用价值的资 产,各单位应在保全资产数量的基础上,盘活低效、闲置资产,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条 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资产的重大投入、转让、处置 等过程要严格遵循公司审批与决策程序,禁止无计划和越权添置 或处置资产。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产全面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账务核算及价值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科技信息 部、设备管理部门等)负责资产的动态管理;使用部门负责资产 的使用、保养。

第八条 集 ……此处隐藏10853个字…… 围和政策。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区分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法。对使用期满,尚有使用价值的应办理继续使用的相关手续;对使用期满、 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填制报废单,按程序进行报废清理;对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产权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提前报废)的无形资产实行分级审批制:提前报废净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报集团公司审批; 提前报废净值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无形资产,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出售审批权限

出售净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经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技术和价值鉴定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出售净值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和价值鉴定后,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六十一条 其他程序可根据前述资产管理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资产的经营和管理,防范资产流

失。对违反相关规定,未执行审批程序而造成资产损失或流失的, 除责令责任人追回资产外,还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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