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企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 规定和股份公司有关要求,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系统管理为辅。各单位社保管理工作执行驻地政府社保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其 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是所在公司社会保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接受集团人力资源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工作包括公司员工的基本养老、 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项目的日常管理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用计算
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以员工个人上年规范性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缴纳费用。缴纳比例、缴费基数等确定按驻地社保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调入(出)员工的社保关系办理集团公司机关和驻京单位根据北京市社保管理机构要求,仅限于每月5日至20日进行公司员工调入(出)的各项社保业务办理, 京外单位按照驻地社保管理机构要求执行。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入(出)社保业务办理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由集团公司机关代扣代缴人员的社保管理职工社保与工资关系应保持一致。集团公司机关不委托其它 单位代缴社保,不办理非机关职工代缴业务,确因临近退休需 ……此处隐藏3344个字…… /a>,并于次年的2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人力 资源部,报表要求数据真实、内容齐全,表间平衡,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 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
(二)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并切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三)社保基金收支纳入集团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各单 位财务部门要安排所需资金,确保社保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 付。
(四)企业自管社会保险资金不属于企业资金,更不是“闲钱”,必须由企业社保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专户,对其进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 挪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各公司要定期进行自查,存在挪用社保资金问题的单位,必须立即整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不断加大监督管控力度,定期抽查。
(五)社保资金安全关系到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和谐,关系到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公司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即使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社保资金也必须确保优先计提、缴纳, 不得拖欠。
(六)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企业自管社会保险资金必 须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除外),不得进行其他投资。(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员工和上级机关及地方 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社保管理部门应至少设财务和出纳两名工作人员负责 社保资金日常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