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企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任务, 强化全员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四)学以致用,力求实效。(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 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主管。集团公司、子公司、各区域(专业)经营指挥部(含股份公司集采中心)按照 职责分级负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履行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 督促检查等职能。负责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员工教育培训;负责集团公司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调训;组织开展高端、紧缺、应急、创新、关键型等业务培训;负责组织编写岗位培训教材和集团公司师资队伍建设;负责集团公司网络培训平台建设;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教 ……此处隐藏4588个字…… 员工教育培训考核不达标的,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员工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员工参加脱产培训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第三十九条 员工参加脱产培训,不得安排住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组织与培训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
第四十条 单位派出员工参加脱产三个月以上的、内容涉及企业核心技术或费用较高的培训,选派单位应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年限及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员工取得与生产经营和资质相关执业资格证书,需在所在单位注册,单位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报销其参加考试和继续教育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月发放补贴,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员工的执业资格证书不准在股份公司系统外注册。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再统一组织员工学历教育。 本着专业对口、工作需要的原则,支持在职员工自学成才,鼓励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相关学历教育。员工个人参加学历教育,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员工教育培训职责的,由上级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 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 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