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央企国企集团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员工队伍的日常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集团公司综合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
加强思想教育,严格行政管理,增强广大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培养优良作风,遵守组织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养,促进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条员工日常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思想教育、加强管理和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企业科学管理,促进员工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四条员工守则
1.热爱祖国,忠于企业;
2.爱岗敬业,创先争优;
3.勤奋学习,不断提高;
4.遵纪守法,高效廉洁;
5.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6.关心关爱,团结合作。
第五条礼节及仪容仪表
(一)称谓举止
1.员工相互称呼,以姓名为主,可以称呼职务、同志或姓名简称。
2.员工进入领导办公室和其他同志办公室内,应先行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3.员工在办公区域内遇到同事或客人要主动问候、致意 ……此处隐藏11361个字…… 据库,实施逐级监控管理。每年至少在半年和年终各组织一次检查,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工作失职、工作组织不力、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混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八)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留2 年备查。
第八章员工受法律制裁后若干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被纪检部门立案并停职调查,停职调查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各项奖金、补贴,工资按当地最低标准发放。立案调查结束免于追究责任的,补发停职调查期间的相关待遇,并按新任职后的岗位发放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被宣告管制、拘役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并给予留用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审理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企业职工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因涉嫌违法违纪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此前发布的有关员工日常管理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