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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07-02 08:38:37企业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某企业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单位经营投资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所属三级子分公司、直管指挥部、经理部(代局指)、直属办事处、社管中心。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 ……此处隐藏17366个字…… 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股份公司申诉;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向集团公司申诉。

  第七十条 各级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下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本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程度的划分标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下级单位应当按年度向集团公司报告本单位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追究情况,于年度终了5日内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七十五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职业健康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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