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企分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住房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指对分包企业所招用劳务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劳动合同、安全培训和工资发放等信息进行综合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分包企业雇佣施工所使用的劳务人员。
第二章 劳资管理机构设置
第四条 项目部要配置至少一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纳入项目工经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劳资专管员工作职责:
1.规范项目用工管理,负责实名制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监督项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缴纳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和参缴工伤保险等工作。
2.建立项目实名制台账,登记分包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和支付等信息。
3.掌握建立项目发生拖欠信息或存在的欠薪隐患。
……此处隐藏3559个字…… 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的,对项目经理、部门责任人和经办人分别处以1000元、800元、500元的罚款。
1.农民工实名制信息未实行动态管理,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2.未完整备案劳动合同的。
3.未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劳动合同不完善的。
4.未按月备案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支付表的。
5.未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
6.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拖欠台账的。
7.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不相符的。
8.劳务人员进场培训率未达到100%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及责任人分别处以2000元、10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2.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3.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代发管理的。
4.未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5.未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6.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
7.未按照地方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8.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项目部)或分包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为农民工代发工资,并保障农民工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五公司劳务管理中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