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
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
……此处隐藏9592个字…… 和安全隐患;
(三)不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不履行保修义务;
(四)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不接受监理单位检查;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六)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参加工程监理投标,采用非法手段中标,转让监理业务;
(二)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三)不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监理人员因过
错或失职造成质量事故;
(四)监理人员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
(五)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或接到施工单位关于设计文件错误的报告而未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隐患;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八条
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
利用外资(含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八十条
已发布的铁路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