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扶贫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切实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扶贫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工程局《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关于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捐赠赞助合规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定点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
(一)精准施策,精准扶贫。坚持项目投入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帮扶对象精准,注重项目资金投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村及贫困户。
(二)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规范管理扶贫资金,强化扶贫资金使用自我管理与跟踪监管相结合。
(三)明确目标,确保效果。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目标,重点监管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助力地方政府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四)统筹部署,压实责任。公司援疆援藏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公司援疆援藏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级企业各司其职,扶贫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中央定点扶贫任务相关的资金。公司所属各级企业承担驻地扶贫任务或其他公益项目,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资金,是指 ……此处隐藏2119个字…… 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工作方案,履行相关程序后批复实施。特殊情况下,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扶贫项目,可由各级归口管理部门直接发起申请。
(三)扶贫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由地方扶贫部门实行报账制管理,坚持“按计划运行,按项目拨款”的原则。地方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须经扶贫挂职干部(如有)签字确认方可付款。
第七条资金调整
(一)扶贫资金批复后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途。如因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扶贫效果不及预期确需变更的,须由地方政府重新来函申请调整用途,经批复后方可使用。
(二)扶贫资金应节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不得随意转做他用,地方政府应及时统计并纳入下一年度帮扶资金申报计划,经批复后方可使用。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复使用的资金,应严肃整改,责令收回资金本金,并通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督检查
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应按扶贫项目分类核算,规范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台账和扶贫资金使用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责任追究
公司扶贫办根据需要联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以及扶贫干部开展专项审计,发现资金违规使用、用途随意变更、项目完成不达标等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凡转移、挪用、挤占、侵占扶贫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扶贫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