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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集团公司合作方警示名录管理办法

2020-06-03 08:07:40法律合规
为进一步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降控法律纠纷案件,加快合作方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和合规管理,工程局公司制定了合作方警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X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降控法律纠纷案件,加快合作方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和合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方警示名录是指股份公司法律合规部将严重失信的合作方列入股份公司警示名录,向全系统内部公布,实施合作约束、联合防控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合作方警示名录由股份公司法律合规部唯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评定、发布、解除、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各单位法律合规部门为本单位合作方警示名录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合作方按法人类(含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类两大类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合作方警示名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内部掌握,不得外传。

第二章 评定与发布

第六条 合作方警示名录,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并初审后,按照股份公司统一要求格式正式上报股份公司。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方应当列入合作方警示名录:

(一)利用立案登记制度滥用诉权,恶意将与其直接合作的我方单位的上级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二)三次及以上 ……此处隐藏2791个字…… >(二)处理案件态度积板,通过撒诉、和解、免除利息、违约金、主动承担诉讼费用等使得案件妥善处理的;

(三)案件形成原因确系我方违约,不应当被列入警示名录的;

(四)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只接受二级单位解除申请,对合作方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于多家二级单位上报的同一警示合作方,只有一家单位提出解除申请的,股份公司不予解除。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解除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解除条 件的合作方,每半年一次,集中下发通知予以解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举报机制,接受并核实本单位范围内对不执行警示名录相关规定的举报,并将警示名录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遵守股份公司规定,擅自与列入警示名录的合作方进行合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向警示名录中的合作方付款时,没有按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执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三条 将合作方警示名录外传,尤其是上传至外部媒体和网络,根据对单位造成损害及不良影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员工发现有以上追责情形时,均有权向所属(或)上级单位法律合规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执行《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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