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纪检监察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的举报、控告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 例》、《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XX纪检监察举报工作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集团公司党政组织和人员有违反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 制度的行为,可采用书信、传真、电话、短信、网络、来访等形式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集团公司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政组织和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具有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
第四条 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党纪国法和政策规定、企业规章 制度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处理检举、控告;
(五)处理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各子公司.纪委要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并公布有关规章 制度、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为检举、控告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章 处理举报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举报的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对本级管理的人员和党政组织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下级管理的人员和党政组织的重大复杂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各子公司 ……此处隐藏4157个字…… 业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接受企业党政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 、制度和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说明;
(二)在企业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承办的纪检监察机构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纪检监察机构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申诉;
(五)对受理的纪检监察机构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的纪检监察机构给子保护。
第二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纪检监察机构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XX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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