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某集团有限公司机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机关实际,遵循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急诊和住院治疗需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1100元以下的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二)住院医疗费用及癌症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1100元以下的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四条特殊病种的报销方法
(一)对于特殊病种,如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透析及肾移植术后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用于病情治疗的抗肿瘤自费药品,但属于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二)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应用的自费药品及需要长期服用的抗排异类自费药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人负担30%。
(三)未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 ……此处隐藏898个字…… 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五)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疗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疗材料等)所发生费用在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之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以上各项,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封顶数为4万元。
(六)床位费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规定:
(一)局以上干部床位费报销为每床日80元。
(二)持有卫生部保健局颁发的医疗证的床位费为每床日100元。
(三)超过北京市医保规定报销标准的床位费,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里列支。
(四)除以上(一) (二)两种情况外,其他人员按北京市医保规定每人每天床位费报销24元。
第五条如遇下列情况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医疗费用总额一个年度内超出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上限部分的医疗费。
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费支付上限为20,000元,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上限为100,000元,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上限为200,000元。合计:320,000元.
(二)革命伤残军人(经北京市工伤保险伤残认定)的医疗费用,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以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1100元以下的部分)实行实报实销。个人自费部分,门诊、住院超出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上限部分不予报销。
第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X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