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调动广大员工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集团公司员工进行初、中、高级技能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XX集团有限公司技师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贲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评聘技师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国家职业技能考核站是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四)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五)具有配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考核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或个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评审、检测及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 ……此处隐藏8178个字…… p>第五十七条被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名单纳入集团公司高层次人才库,集团公司或各单位每年组织部分技师、高级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学习、研讨等活动。第五十八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但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不享受上述规定待遇,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是申报者技能证明,仍按原身份、级别核定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辞聘
(一)技能员工因其个人原因不愿继续任职的可以提出辞聘
(二)技能员工的辞聘,须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接到技能员工辞聘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如同意辞聘,办理解聘手续。技能员工在未办理解聘手续前,不履行工作职责,按违约处理。
第六十条解聘
技能员工不实行终身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解.除技能员工技术职务并办理解聘手续,从下个月起取消其相关待遇,解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要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备:(一)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不负责任,在生产(工作)中因其个人失误成人员、设备、安全、质量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四)因工作需要,调转岗位的;
(五)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康复后仍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聘用单位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含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人员);
(七)调离聘用单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