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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工程局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管理办法

2020-06-11 08:42:16人力资源
作为对国家和企业提供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之外的一种补充,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会是职工自愿参加的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会员合作制保险组织。资金的筹集以个人缴费和企业资助相结合。在职工遇到重大伤残、重大疾病和死亡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一章总则

为了配合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体现工人阶级互助友爱扶贫济因的优良传统。增加企业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根据股份公司《关于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借鉴和参照有关单位的做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会是职工自愿参加的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会员合作制保险组织。资金的筹集以个人缴费和企业资助相结合。在职工遇到重大伤残、重大疾病和死亡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它是对国家和企业提供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之外的一种补充.

第二条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应遵循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坚持为广大职工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职工互 助合作保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公司成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分会(以下简称基金分会)。基金会(分会)一般由七至十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至二人,由工会和行政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党委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工会、 团委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集团公司基金会负贵对所属公司基金分会的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监督与协调,并提供政策服务;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审批和使用。

(二)基金分会负责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办好互助合作保险,教育职工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道德风尚;负责动员……此处隐藏3929个字…… 会员同时患有多种疾病或引发的并发症, 按最严重的病种给予补偿;如果已享受过补偿的会员以后又罹患其他与前次无关联的疾病可以再次享受补偿;如果会员同-器官病变升级,并且已享受过补偿待遇的,第二次的补偿额标准高于前一次补偿额的,第二次的实际补偿额应为两次的差额。

第十八条 会员因大病未能及时申请 大病补偿,因病情加重而导致死亡的,按一次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未列入补偿范围的特殊重大疾病,是否补偿及补偿标准,由集团公司基金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会员退会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在调出、 退休、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从未享受过补偿待遇的,退还本人所交保险金;已享受过补偿待遇的会员,但本人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领继续交纳保险金,所交保险金在退休时一律不予退还。会员在集团内部调动时,只转会员关系,不转所交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在初建职工互助保险或进入本公司工作(以人事命令为准)之年,未加入互组合作保险基金会的职工,后本人要求入会,需要在单位补齐、个人双倍补齐历年应交的互助合作保险年费后方可入会。入会三个月后,可享受各种大病医疗补偿。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和基金分会在讨论职工互组合作保险补偿问题时,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研究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和各分会必须坚持原则, 严格掌握标准,如发现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领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要严肃处理,除迫回补偿金外,还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X 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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