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集团公司资质在生产经营中的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规避、防范经营风险,做优、做强集团公司品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资质、 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部管物资招标代理商、银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以集团公司名义获得的荣誉证书或今后获得的各种资质和荣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是资质、证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资质、证书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需要年检的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做好年检工作;具有有效期限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要及时向原审批机构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各类专业资质按照部门职责实行部门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发展规划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能源与原材料事业部负责;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由国际部负责;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部管物资招标代理商资质由部管物资事业部负责;银行资信等级证书由财务部负责,以上责任部门负责相关资质的日常保管、 ……此处隐藏2967个字…… 不高、诚信度差、以及对集团资质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限制使用集团公司资质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使用集团公司资质进行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 费用,由各借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各公司使用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经营项目,如因资质管理不到位造成亏损或经济纠纷,由该公司承担全部直接或问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的重要经营证件。任何情况下资质和荣誉证书的使用必须由企业正式员工保管和递送,严禁交与企业外部人员管理和控制;严禁将企业各种证书私自复印和扫描、擅自留置、出借、涂改、抵押、损毁、伪造、转让、出卖,不得利用资质证书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集团公司将追究该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照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10000至30000元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资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集团公司将取消或限制其使用资质的资格:
1.证书原件超越规定使用期限,多次催促不归还的;
2.对证书原件保管不善,造成实体丢失或损坏无法使用的;
3.不按规定上报有关项目资料的;
4.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5.从事授权范围以外各项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第四条 资质责任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确定的机关部门职能调整而变化。
第二十三条 自本规定颁布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