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账户和资金集中管控,确保账户管理有效,保障资金运作安全,防范企业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及子分公司、分部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公司”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所称“非法人单位”是指分公司、分部等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在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是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各子公司除单独设立资金管理部门(或资金中心)外,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及授权
第六条 开户银行范围
(一)法人公司可在财务部确定的联网银行(目前包含七家银行:中。农、工、建、交、中信、招商)范围内,确定本单位开户银行范围。
(二)非法人单位必须在XX财务有限公司开立账户。
第七条 银行账户开立审批
(一)各单位在联网银行范围内开立账户均需报公司本级,由公司财务资金部审核、逐级报总会计师、执行董事审批。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第八条 已批复开立的账户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开户,超过三个月的批复自动失效。
第九条 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备案
在银行账户开立后,开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银行预留印鉴卡复印件等书面资 ……此处隐藏767个字…… 表附后)。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
公司财务资金部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档案,对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个人账户不得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
第十二条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备案银行账户检查。
第十三条 上级和同级审计、监察部门、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进行查询、监管。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经公司审批后,在银行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并在开户银行完成变更手续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复印件和变更后的预留印鉴卡片按开户备案要求报送到公司财务资金部备案。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需要撒销的单位,经公司审批后,在银行办理相关销户手续,并在开户银行完成销户手续S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销户申请资料复印件按销户备案要求报送到公司财务资金部备案。
第十六条 账户已授权霄解除授权的,同时按相同程序办理授权解除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发现未按本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注销审批备案的,未按规定办理账户投权的,非法人单位未经审批或授权开立及使用银行账户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资令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