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公司党委规范性文件联席会议以及审查和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规范性文件建设和管理,形成规范性文件建设管理工作合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集团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制度、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推动企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方案等;
(三)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章 联席会议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研究集团公司规范性文件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推动计划落实;
(二)研究向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专题汇报规范性文件建设情况,总结集团公司规范性 ……此处隐藏1997个字…… 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联席会议评审通过的,由起草部门将送审稿连同《党委规章制度评审申请表》,一并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党委公文流程发布。
第四章 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各部门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部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及清单,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对口部门备案。清单中应明确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文件名称、印发日期等信息。涉及保密文件时应以纸质版报送。
第十五条 备案部门在办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建议报送单位予以纠正。报送单位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章 检查与改进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每年底对集团公司党委制定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效果进行分析评估,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应进一步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建设工作,通过合规性审查、评审、备案,形成党内制度建设合力,提升党内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废止工作。对不适应、不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