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细则(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 ……此处隐藏6575个字…… 关部门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下一级单位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集团公司纪委派员参加各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级民主生活会前,应听取有关部门对下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上级党组织反馈的意见应在所属单位班子及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中认真分析,结合实际,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参加指导下级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应提前对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听取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汇报,查阅征求意见的原始材料、上次民主生活会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笔记,与有关人员谈话或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与党组织负责人交换意见,提出开好民主生活会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指导人员发现下级民主生活会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应建议继续做好准备工作,直到达到质量要求,方可同意开会。
第三十三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集团公司党委、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