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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工程局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018-10-23 22:09:07人力资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生产任务目标,通过与辅助岗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生产任务目标,通过与辅助岗位承包方签订岗位外包用工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辅助岗位承包方、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驻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第三条  劳务用工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凡聘必批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从事体力工作者不得超过55周岁,从事管理、技术等专家型人才可放宽至65周岁。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携带传染病或不适合本单位工作性质的疾病),技能水平能够满足公司的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章  岗位外包用工管理

第五条  岗位外包用工是指我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辅助岗位工作(如保卫、保洁、厨师或从事现场文明施工所用杂工等)交由承包方完成,承包方向我公司派出人员完成承包任务,期间派出人员接受我公司日常管理,我公司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六条  岗位外包用工管理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岗位外包用工实行审批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用工必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用工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各用工单位应建立岗位外包人员花名册等基础信息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于每月18日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报人员信息变 ……此处隐藏3729个字…… 由人力资源部审查和确认其在原单位的从业经历及专业能力水平。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项目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四)当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条件出现时,应及时与聘用的退休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返聘用工工资支付

(一)返聘用工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标准根据各聘用岗位实际工作内容和职责,结合当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市场工资价位直接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协议。

(二)返聘用工人员的工资支付由公司(项目部)财务部负责发放,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不得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  项目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聘用的公司退休人员,在任务结束时,聘用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公司机关返聘的从事专家(技术指导)工作的人员,劳务协议每年一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外包用工、返聘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外包用工、返聘用工的审批,指导、监督各基层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外包用工、返聘用工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对未履行聘用程序私自聘用劳务用工人员的,或按公司有关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因隐报、瞒报聘用人员信息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办理续聘手续的,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财务人员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桥人〔2013〕165号与桥人〔2016〕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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