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电务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XX局电务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经营投资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及内部管理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开展追责以及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违纪的线索,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企业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公司有关企业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此处隐藏12028个字…… p>第五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五十九条 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被追责单位及被处理人,并对被追责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可向公司申诉。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年度向集团公司报告本单位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追究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职业健康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局电务公司责任追究办法》、《XX局电务公司经营亏损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