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篇一: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1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喜,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金来,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竹巷街64号。
被申请人:刘宝虎,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2号。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2013)淮开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001725336052502674账户100万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陈金来(原告)诉刘宝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3)淮开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001725336052502674账户100万元存款,现申请人对陈金来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一、申请人与陈金来无任何经济往来或纠纷,陈金来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 ……此处隐藏2169个字…… :
篇三:关于要求法院对财产保全进行复议的申请书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贵院在受理原告蓝××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前,即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了(20××)××民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本公司所属《××学院(筹)二期建设工程道路工程(一标段)》项目部的银行存款23万元。经查,本公司于20××年8月10日收到原告蓝××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资料后,发现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仅为10.024764万元,还不足财产保全数量的二分之一。显而易见,本案贵院财产保全的数量大大超过了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范围。
为了减少和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遭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复议,并及时作出解除上述不应当冻结部分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还将保留要求原告赔偿的权利。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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