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北京铁建公司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8-09-18 10:05:05企业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持续、有效的推动统计管理工作,促进统计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证统计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充分发挥统计业务在企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持续、有效的推动统计管理工作,促进统计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证统计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充分发挥统计业务在企业基础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集团公司统计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各分公司)及本部相关部门。第三条公司的统计工作包括企业综合报表统计、新签合同额统计、建筑业统计、劳动工资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含设备投资)、房屋建筑物投资及大修计划统计、以及安全、质量、物资、财务、培训等统计业务。第四条 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必须依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各相关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所需统计资料,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第二章 组织机构的设置第五条 公司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机构及人员设置如下: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统计工作的副总组 员:机关各部室负责人、统计人员及项目统计人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省、市及集团公司的统计调查任务,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负责组织职能部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新签合同额、投资、大修等计划。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控制统计工作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建立健全 ……此处隐藏3452个字…… 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本企业商业秘密,未经统计调查对象的同意,不得泄露。单位和职工使用统计资料必须遵守国家及企业保密规定。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统计对口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公司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管理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四) 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企业管理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五)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