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廖奎,工作单位:湖北业欣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南漳县城关镇计生局,驾驶证号码:420624198910022216联系电话:17786770999。
被申请人: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檀溪移动警务平台大队五中队。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2061411306627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赔偿因复议产生的来往交通、住宿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21日,本人驾驶一辆新购买的黑色皮卡车在襄阳市长虹南路与檀溪路路口等红灯时,被民警要求本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之后说我的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要罚款200元,扣12分。后又直接把车引到警务平台处理。我在檀溪移动警务平台接受处罚时,再三向民警申辩:车是刚买的新车,已经在襄阳市车管所挂了牌照,我向民警出示了车管所核发的临时号牌(但过期了2天),民警不听我的申辩,还是给我开了一张编号为420614113066277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让我签字后就让我走了。我回家后通过学习,发现交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处罚也过重。
二、申请理由:
1.事实不符。
我不是“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而是“临时号牌过期”。认定我“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没有事实依据。
2.程序违法。
首先,执法交警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即使是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对我进行处罚,也不能按照“简易程序”,而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
据此,本人认为 ……此处隐藏1296个字…… 口不按
交通信号灯行驶,并电台呼叫另一执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B)向我开具了《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件二),我当场提出异议。
二、申请人驾驶车辆与右后侧的执勤帕萨特警车几乎并排行驶,并且两个路口相距
200米左右,且该时段为放学高峰,此路段路面情况及其复杂,路口通行行人与非机动
车较多,机动车行驶缓慢不存在不按信号灯行驶的客观条件。
三、警察B开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
件二)。描述的涉嫌违法行为与警察A对我违法地点描述矛盾。
四、在整个执法行为上作为具有技术优势的一方,申请人希望虹口交通警察支队能
提供执法现场执法过程的现场2位执法交警现场执法时的录音录像,提供涉嫌违法行为
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像。
五、申请人历史驾驶行为良好,至今未有因交通违法行为的扣分记录。
综上所述望能还事实本来面目,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造成的错误处罚决定。
致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上海市虹口区政府
申请人:
20**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13861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