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福,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
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
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仁英(系付正禄之妻),女,1971年3月24
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勤勇(系付正禄之子),男,1990年11月1
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注:(原申诉人付正禄已故,逝于2011年10月20日)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波,贵州省沿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电话:13985347356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成,镇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 负责人:付远波,职务组长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
村二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2月26日作出的渝中
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和酉阳县人民法院(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
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渝中法(2011)行终字第0000 ……此处隐藏18845个字…… ,延吉市法院没有依法决定进入破产程序,也没有依法解决我公司53名职工的拖欠工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等等问题。 以上的铁证事实中任何一项也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理由。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司法赔偿申请维持原判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规定驳回了我清算组的赔偿请求。
认为;案发过5年后申请国家赔偿是不妥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即《〈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该案件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法律规定的其它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机关的主审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释权待研究。)
原一审、二审判决的以上认定导致和延边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发生矛盾。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确认了以下事实:
《行政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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